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福桐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零柒玖公克、零點零捌玖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高福桐施用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查扣之物品1包毛重2.32公克、4包總毛重0.4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與海洛因分係屬第二級與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079公克、0.089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另3包殘渣袋分別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袋2包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袋1包,(該殘渣袋因係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1635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