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張義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傳 、 張儀益 、 張參旗 、 張參輝 、 張義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