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交付送達費郵票捌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