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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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錠劑)玖點貳伍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紅黃膠囊貳拾參顆、粉末零點柒公克)、內含K他命殘渣之空瓶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為第二級毒品,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仁義街口,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藥丸九又四分之一顆、膠囊二十三顆、粉末重○‧一公克,內含有殘渣粉末之空瓶一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MDMA及K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一六號、第三三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物,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氣體色層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其中紅黃膠囊二十三顆呈K他命反應,黃色錠劑九‧二五顆呈MDMA反應,粉末呈K他命反應,空瓶呈K他命反應,有該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之檢驗報告在卷足參(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一六號偵查卷第二三頁),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K他命,足堪認定。此外,內含K他命殘渣之空瓶一個,因K他命殘渣與空瓶在客觀上顯難分離,應認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之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