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60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