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
仟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九點零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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