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曾健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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