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