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之3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明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