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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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
之0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