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4號受罰人 黃建中 (即億誠商貿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中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億誠商貿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同日就任清算人,此有該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受罰人本應於103年1月15日前呈報清算人,竟遲至103年4月1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