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林新維
林麗娟 被告尚益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順偉 被告 林宜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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