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莉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257號、103年度偵字第17258號、103年度偵字第1725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91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920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7260、19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莉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楊莉雯可預見將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將被犯罪集團作為詐財與其他犯罪之洗錢或聯絡工具,猶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8年1月2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路○○○號「喜滿客美奇萊影城某處,將其所申辦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男子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販售商品之訊息,並以上開0000000000門號作為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王裕豐馮聖蘭陳怡伶楊振南 、高 文慶楊永杰戴嘉 君、 劉育 汎、 梁美雲徐珮甄 施用詐術,致上開10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被害人、詐欺手段、匯款時間、帳戶、詐騙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王裕豐等10人發覺有異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楊莉雯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於偵查中為認罪之表示(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395號卷第6至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偵訊中;證人即告訴人 高文慶劉育汎 與證人即被害人王裕豐、馮聖蘭、楊振南、徐珮甄、徐珮甄、楊永杰、 戴嘉君 、梁美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 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732號卷第28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135號卷第29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141號卷第12至14頁反面、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第35至36頁)、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傳真回覆之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141號卷第10至11頁)。
㈣、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680號卷第30頁)、陽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732號卷第19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135號卷第3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交易明細表(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第15頁)、告訴人高文慶交易明細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225號卷第37頁)、徐珮甄第一銀行存摺影本(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33號卷第7頁)、、楊永杰所使用之 王會芝 三峽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戴嘉君台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劉育汎所使用 劉育忻 臺南成功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梁美雲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第42、62、16反、22頁)。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之 陳建良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680號卷第15至29頁)、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函覆之 廖建緯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第28至33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225號卷第35至3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覆之 王洪鈞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135號卷第19至28頁)及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732號卷第29至30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135號卷第39至44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680號卷第35至51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第17至21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33號卷第8至11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並增訂第339條之4,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觀之上開修正及增訂後之規定,就刑度方面提高罰金之金額至50萬元,並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有關加重處罰犯刑法第339條之事由,顯較不利於被告。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被告所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上開門號,雖使詐騙集團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陳怡伶、高文慶、劉育汎與證人即被害人王裕豐、馮聖蘭、楊振南、徐珮甄、徐珮甄、楊永杰、戴嘉君、梁美雲詐取財物固如上述,惟被告單純提供電話門號之行為,並非向前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聲請人就被告交付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涉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偵查終結,移送本院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7260、19762號,即附表編號6至10),核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法律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被告以一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行為,侵害陳怡伶、高文慶、劉育汎、王裕豐、馮聖蘭、楊振南、徐珮甄、徐珮甄、楊永杰、戴嘉君、梁美雲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僅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楊莉雯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貪圖小利,為獲得1,000元之小利,率爾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用,除造成被害人10人因而受有損失共2萬8,810元,復面臨求償困難之不便,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戕傷社會交易間之信賴關係,又考量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分文,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提供電話門號之客觀犯行,末斟以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無業(參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表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段│匯款時間│匯入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1│王裕豐│於98年7月9日上午10時54分許│98年7月13日上│陳建良(另由臺│1,6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午10時23分許│灣臺北地方法院│││││『防潮家』62公升電子防潮箱││判決確定)所有│││││(D-62C)之虛偽訊息,並以││之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銀行城中分行│││││話,致王裕豐陷於錯誤。││000000000000號│││││││帳戶││├──┼────┼─────────────┼───────┼───────┼─────┤│2│馮聖蘭│於98年7月9日17時44分許,在│98年7月16日12│王洪鈞(另由臺│4,250元││││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奇美│時28分許│灣新北地方法院│││││22QA22吋液晶螢幕之虛偽訊息││判決確定)所有│││││,並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之台新國際商業│││││聯絡電話,致馮聖蘭陷於錯誤││銀行彰化分行20│││││。││112593號帳戶││├──┼────┼─────────────┼───────┼───────┼─────┤│3│陳怡伶│於98年7月12日上午8時22分許│98年7月13日上│陳建良上開中國│1,000元│││(告訴)│,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午11時10分許│信託商業銀行帳│││││富士mini系列-空白底片5卷之││戶│││││虛偽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陳怡伶│││││││陷於錯誤。││││├──┼────┼─────────────┼───────┼───────┼─────┤│4│楊振南│於98年7月9日某時許,在奇摩│98年7月14日15│廖建緯(另由臺│4,250元││││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奇美22QA│時25分許│灣新北地方法院│││││22吋液晶螢幕之虛偽訊息,並││判決確定)所有│││││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之彰化商業銀行│││││電話,致王裕豐陷於錯誤。││臺中分行405951│││││││00000000號帳戶││├──┼────┼─────────────┼───────┼───────┼─────┤│5│高文慶│於98年7月13日20時許,在奇│98年7月14日12│廖建緯上開彰化│3,660元│││(告訴)│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液晶螢│時29分許│商業銀行帳戶│││││幕之虛偽訊息,並以00000000│││││││93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高│││││││文慶陷於錯誤。││││├──┼────┼─────────────┼───────┼───────┼─────┤│6│徐珮甄│於98年7月13日16時48分前某│98年7月15日14│王洪鈞上開台新│2,250元││││時許,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時55分許│國際商業銀行帳│││││販售BENQC1020數位相機之虛││戶│││││偽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 徐珮甄陷 │││││││於錯誤。││││├──┼────┼─────────────┼───────┼───────┼─────┤│7│楊永杰│於98年7月14日某時許,在奇│98年7月15日13│王洪鈞上開台新│5,700元(││││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BENQ│時24分│國際商業銀行帳│起訴書所載││││E2200ⅠⅡ22吋電腦螢幕之虛││戶│5,717元其││││偽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門│││中17元為手││││號作為聯絡電話,致楊永杰陷│││續費)││││於錯誤。││││├──┼────┼─────────────┼───────┼───────┼─────┤│8│戴嘉君│於98年7月15日13時時許,在│98年7月15日15│王洪鈞上開台新│1,500元││││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mp3│時4分│國際商業銀行帳│││││之虛偽訊息,並以0000000000││戶│││││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戴嘉│││││││君陷於錯誤。││││├──┼────┼─────────────┼───────┼───────┼─────┤│9│劉育汎│於98年7月12日16時40分前某│98年7月15日16│王洪鈞上開台新│1,700元││││時許,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時35分│國際商業銀行帳│││││販售富士instaxmini7s相機││戶│││││之虛偽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劉育│││││││汎陷於錯誤。││││├──┼────┼─────────────┼───────┼───────┼─────┤│10│梁美雲│於98年7月8日16時44分某時許│98年7月15日20│王洪鈞上開台新│2,9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時41分│國際商業銀行帳│││││Ipodshuffle1GB之虛偽訊息││戶│││││,並以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梁美雲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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