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立德被告陳宗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101年度執字第5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立德因被告陳宗佑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