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陽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九號),判決如下:
主文宋陽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宋陽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放置桌上之行動電話之手段,所為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與困擾,被告前已有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仍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行竊之物業經扣案發還與被害人,並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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