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宏隆 上列聲請人因贓物等案件(102年度易緝字第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想出去工作賺錢賠償,不想讓父母擔心,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贓物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被告於該案偵查中曾經發布通緝始到案,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再經本院發布通緝始行到案,又於警方逮捕時復有逃逸之行為,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羈押在案。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所陳,經核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尚難據為被告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原因。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使之消滅,羈押仍屬必要之最後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