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請人壬○○○
癸○○辛○○子○○相對人戊○○
己○○丙○○庚○○○乙○○丁○○○丑○○甲○○○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己○○、戊○○、丙○○起訴,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二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後,相對人己○○、戊○○、丙○○不服而上訴,因訴訟標的對於相對人必須合一確定,聲請人因而追加其餘相對人為被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命相對人應拔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聲請人,第二審及訴之追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而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住重訴字第一0二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民事判決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FO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零玖佰壹拾陸元第一審鑑定費壹萬參仟壹佰貳拾元(測量規費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元、
差旅費八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仟壹佰零壹元合計參拾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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