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紫涵 律師(即 謝臨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一九三一七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相對人周紫涵律師(即謝臨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所業已遷至「臺北市中正區」,原裁定以相對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有所違誤,對原支付命令異議等語。
三、經本院電詢相對人周紫涵律師(即謝臨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其事務所確已於民國(下同)106年初,由原「桃園市○○區○○街○○號」遷至「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4」,此有本院106年12月26日所作成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應專屬本院管轄,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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