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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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淑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43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7,5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436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書立悔過書1紙,緩起訴處分於107年7月26日確定,被告已書立悔過書,緩起訴處分期間於108年7月25日期滿等情,經本院調被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扣案之現金7,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