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請人 吳崑堂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08年12月1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欠稅,其有不動產遭雲林縣稅務局及台南市稅捐處為禁止處分登記,尚無力清償稅捐,俟土地房屋拍賣出售後才得繳納,已陸續拍賣,公司將盡力完成處理財產,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積極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清理公司之不動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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