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林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5月2日止,尚有新臺幣47871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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