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16號聲請人 陳德耀 即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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