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債權人 李怡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青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狀尾僅附債權人之捺印而無簽名或蓋印,請具狀補呈。
㈢請敘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借貸關係請求(請求法定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或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票據法第28條(利息及利率)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㈣聲請人若欲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以本票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其中票據號碼CH360928之到期日先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應以本票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㈤請提出債務人何青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