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熏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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