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95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0000000)為記名票據,票載受款人為 林寬宏 ,票面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聲請人既非票載受款人,依前開法條之意旨,聲請人無票據權利,其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榮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