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正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6,774元│95年10月28日起至│百分之9.39│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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