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伍一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0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52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債務人於98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10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70元及費用10,79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704元│100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18.75│無│無││││清償日止││││├─┼─────────┼──────────┼──────┼──────────┼──────────────┤│2│261,764元│100年12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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