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玉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99年12月31日│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刑5月│下午2時10分│偵字第1383│年度簡字│4月29││6月2││品││許採尿前96小│號│第3051號│日││日││││時內某時││││││├───┼───┼──────┼─────┼────┼───┼──┼───┤│竊盜│有期徒│99年5月11日│99年度偵字│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刑10月││第26220號│年度易字│6月21││7月8│├───┼───┼──────┤、100年度│第1033號│日││日││竊盜│有期徒│99年8月2日│偵字第658│││││││刑10月││、2525號│││││├───┼───┼──────┤││││││竊盜│有期徒│99年12月31日││││││││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