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 林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5,833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4.59│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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