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 武進林 」重型機車駕照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VANANH(中文譯名:阮文英)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05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造之「武進林」重型機車駕照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該駕照正面偽造之「交通部印」章戳印文1枚,係偽造之印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05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偽造之「武進林」重型機車駕照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駕照正面偽造之「交通部印」章戳印文1枚」,係隨同上開駕照一併沒收,無庸另行重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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