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林科均 (原姓名 林澤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甘剴尹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甘剴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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