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748號聲請人甲○○即 周淑清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之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惟所提之遺產分配協議書所載為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是請釋明上開二家公司是何關係。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