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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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亞球選任辯護人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亞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兼告訴人謝亞球、蘇亞邯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其等已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