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何樹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樹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確認本件聲請之債權讓與(代位求償)通知是否係寄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如非寄其戶籍地址,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上開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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