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25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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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5樓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258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16日上午10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
息費用明細表、帳戶餘額資料單、交易明細一覽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