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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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四0號
原 告 甲○○○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