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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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四0號
  原   告 甲○○○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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