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