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兆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三
相 對 人 方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後,本院94年執350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年雄簡字第3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
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4年執字第3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雄簡字第3225號卷宗審究後,認
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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