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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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