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8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陳惠筠 即碧綠山莊小吃店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惠筠即碧綠山莊小吃店簽名帳單9,260元購買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云云,惟所提出之書狀及證物(估價單1張)均未記載債務人正確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近戶籍謄本及碧綠山莊小吃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抄本,該通知已於96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