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胡溢宸 (原名 胡國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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