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2,4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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