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2,4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