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七
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