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7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
柒仟陸佰零參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