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7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
  柒仟陸佰零參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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