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