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價值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簽定授信保證書,保證訴外人立易五金彈
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易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據、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為限額,願與訴外人立易公司連帶付清償責任。查訴外人立易公司陸續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三筆金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計一百八十二萬元。
㈡上開三筆借款均已屆清償期,詎訴外人立易公司僅清償部分本金四十萬一千九百
零九元,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書、應收客票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書、應收客票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提出任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一百四十一萬八千零九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F0~T32附表一┌───┬─────┬─────┬────┬────┬─────┬────────────────┬─────────────────────┐│編號│尚欠本金│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已攤還本金│應付利息│應付違約金│││(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起算日│截止日│週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標準│├───┼─────┼─────┼────┼────┼─────┼────┼─────┼─────┼──────┼──────┼───────┤│1│408,091│580,000│87.10.07│88.01.15│171,909│88.06.22│清償日止│9.8﹪│88.06.22│清償日止│自上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2│770,000│1,000,000│87.12.11│88.04.09│230,000│88.03.11│清償日止│9.78﹪│88.04.10│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3│240,000│240,000│88.01.06│88.04.08││88.04.06│清償日止│9.77﹪│88.04.09│清償日止│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合計│1,418,091│1,8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