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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