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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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