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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