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